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人[201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统一和规范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设置和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素质提升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现将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8720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充分发挥造价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经济活动中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设置造价工程师准人类职业资格纳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造价工程师·工程建设活动中有关工程造价管理岗位按需要配备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Cassl Cost Engineer,二级造价工程师英文译为Class2 Cost Engineer。

 第五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造价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命题并组织实

第七条 一级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均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基础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基础科目命审题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别负责拟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的考试大纲组织一级造价工程师专业科目命审题工作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并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水利部确定一级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

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1

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

第十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

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

具有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

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

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

第十四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学历从业经历等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资格条 件的审核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分别负责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专业类别分别负责二级价工程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书);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或电子证)。

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时应持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样式以及注册证书编号规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统一制定执业印章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统一规定自行制作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平台保持通用数据标准统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归集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信促进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信用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负责建立完善造价工程师的注册退出机制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等违法违规行为照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注册证书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三条 造价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共同建立健全造价工程师执业诚信体系,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或从业标准规范,并指导监督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二级造价工程师主要协助一级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可独立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二十八条 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

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印发之前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公路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及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 件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建设部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同时废止根据该暂行规定取得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与本规定中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可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承担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命题、审题和主观试题阅卷等具体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2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

第四条 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

第五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计价》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3小时。

第六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2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第八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

(二)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九条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

(一)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

(三)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条  符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报考人员,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和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 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1次。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不少于1次,具体考试日期由各地确定。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 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 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四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